一次不小心的公证行为,给商都县吉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危机,导致其背负上了巨额债务。这一切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12年。当时,林益以债权人的身份出现,把2800万元资金借给了武君。武君急需这笔资金周转,但他和林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这笔钱三个月后要偿还。为了确保安全性,双方还特意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计划进行。就在双方约定好偿还日期的三个月后,林益向武君发来一份委托支付合同。原来这1800万元债务并不是虚构的,而是由原来的600万元本息累计而成的。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武君感到困惑和无奈。他既没有收到这笔钱,也从未同意过“利滚利”。 面对武君的质疑,公证处给出了执行证书认定借款合同有效。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借款合同。于是,在2013年的时候,林益凭借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成功查封了吉新公司名下房产。这些资产被拍卖掉之后,吉新公司几乎一夜之间就陷入了困境。 武君多次向公安和司法厅提出申诉,希望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得到的答复却始终是让他去找公证处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立场非常对立:林益坚持自己在场且钱已经到账;而武君拿出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6月,自治区司法厅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了线索并引起重视。于是公证处主动撤销了执行证书,并通知法院撤销强制执行。负责人坦诚地承认,当年的核实程序太过草率:公证员韩杰仅打一次电话无人接听,又发一封快递就草率出具了执行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公证法》第43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这个案件给借贷双方敲响了警钟:借款人务必保留打款凭证、录音、快递回执等证据;而公证处在办理大额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查债务履行事实和核实当事人身份等程序;监管部门也需要完善内部自查与责任倒查机制。 当公证失去公信力时,受害者付出的代价远不止一笔钱——还有企业信用、个人自由甚至一生翻盘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