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说白了就是大家都在争登记窗口到底该不该把“隐形共有人”给查出来。事情是这样的,胡某甲、胡某乙这些人,都是胡某丙的孙子孙女。1990年,胡某丙拿了政府的批文,把一栋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当时产权人只写了他一个人。1995年9月,胡某丙写了份《房产赠送书》,把整栋房子都给了胡某甲。同年10月,甲县政府直接把房本换到了胡某甲的名下。等到1999年胡某丙去世了,到了2005年,胡某乙这帮人不服气,跑去乙市政府告,说自己还有继承权呢。结果一查发现,原来胡某丙在国外还有个老婆呢!乙市政府就觉得登记机关当时太马虎了,没把共有人给查清楚,就把给胡某甲的房产证给撤了。胡某甲不服气啊,就把这事告上法庭,要求把原来的证给恢复回来。 这里面的法律焦点其实就是:登记窗口要不要多管闲事?法院得回答的那个问题,就是办转移登记的时候到底应不应该主动去查查有没有其他人或者有厉害关系的人在这儿。 一种说法是肯定要查的。就说登记机关要是只看材料齐不齐,那肯定不行。因为材料齐了不等于权属就清了。要是房子真的还有别人在,为了保证变动是真的、是合法的,登记机构就得主动去翻翻档案、问问邻居、甚至跑趟公证处去核实一下,把那些可能的争议直接给挡在门口。 还有一种说法是不用查。这一派觉得“谁主张谁举证”,胡某甲既然都把那份《房产赠送书》拿出来了,这事儿本身就是真的。所以登记机关没必要再去刨根问底去查还有没有继承人或者共有人。 法官最后商量了一下给出了个折中的办法:申请人只要材料是真的、齐的、符合规定的格式就行,登记机关就该给盖章办手续。等登记完了以后,如果以后民事官司判下来发现之前的基础关系变了或者有问题了,再去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把这个登记给改回来或者撤掉就行了。不过在受理的时候,登记机关必须得告诉申请人有可能还有共有人或者有厉害关系的人这事儿有风险,让他们自己选择怎么办。这就是既要保证行政效率高了点了和给人家权利人兜底做了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