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咱们先来看这个事儿,2016年的时候,日照的一家物流公司给张某跑运输,最后算下来运费一共是81685元。到了2025年3月,张某给这家物流公司打了个欠条,上面写着欠了81685元运费。后来张某过世了,物流公司找他老婆王某要钱,王某不给,物流公司就把她告到了法院。王某在法庭上说,她从2016年起就去儿子家看孙子去了,没跟张某一起经营粮食店,对家里的生意也不清楚,张某赚的钱也没用来养家糊口。法院觉得这事的关键在于,王某到底该不该还这笔钱。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或者一方为了过日子借的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笔钱发生在两人结婚那会儿,张某是个体经营者,做粮食买卖十几年了,这生意跟家里生计关系很大,肯定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虽然王某说自己在外面看孩子没参与经营,但这跟她该不该还钱没啥关系。法律不认这个情况。张某做生意赚的钱肯定是用来养家了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搞经营产生的债,通常都得算夫妻俩的共同债。后来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让王某把钱还上了。法官解释说,在家庭做生意的模式里,经营的债和生活的债往往分不开,法院得看情况来判断这笔债是不是共同债。就像这个案子里的张某做粮食生意做了十好几年了,这可是家里的顶梁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