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禁猎区非法捕蛇33条获刑 法院:破坏生态须担责

问题:禁猎区、禁猎期仍有人铤而走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资源。

该案中,唐某在2025年3月初到某地务工割松油后,于4月初至5月间实施捕蛇行为。

其明知案发地行政区域系禁猎区且处于禁猎期,仍购置铁丝网自制捕蛇笼,并使用活鹌鹑作为诱饵进行诱捕,累计捕获33条蛇,其中包括王锦蛇31条、舟山眼镜蛇2条。

经鉴定,上述蛇类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范围。

2025年5月6日,唐某被抓获归案。

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与侥幸心理作祟。

部分人员对“禁猎区、禁猎期”的法定约束缺乏敬畏,误以为“偏僻地段”“小范围捕捉”难以被发现。

二是非法获利与需求刺激叠加。

蛇类在部分地区可能被用于食用、交易或其他用途,诱发个别人以身试法。

三是手段隐蔽、工具简易易复制。

自制捕具成本低、易携带,叠加活体诱饵提高捕获效率,使违法行为呈现持续性、规模化风险。

四是基层生态法治宣传与巡护力量仍需精准覆盖,尤其对季节性流动务工人员、野外作业人群的普法提示还可进一步加强。

影响:非法猎捕并非“只伤害一两只动物”的个体行为,而是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稳定性的持续侵蚀。

蛇类在自然生态链中承担重要功能,既影响鼠类等种群调控,也关系到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维护。

更重要的是,禁猎制度的设定本身具有科学性与公共性: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限制狩猎,是为了给野生动物繁殖、迁徙、栖息留出生态空间。

破坏禁猎秩序不仅损害生态环境,也会削弱公众对法律权威和生态治理成效的信心,形成不良示范效应。

对策: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是守住底线的关键一环。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自制捕蛇笼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对作案工具依法处置。

该案表明,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刑”并非“免责”,而是以教育矫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促其守法。

同时,依法惩治之外,还需推动综合治理:加强禁猎区边界标识与告知提醒,完善巡护与联动执法机制;面向野外作业人群开展“到岗即普法”提示,强化对收购、运输、交易等链条的监管;鼓励群众举报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生态保护网络。

前景:从更宏观层面看,生态文明建设进入纵深推进阶段,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治化、常态化趋势更加明确。

随着相关名录、禁猎制度和执法协同机制不断完善,违法成本将持续提高,社会守法共识有望进一步凝聚。

可以预期,未来治理重点将更加注重“预防在先”:通过精准普法、科技巡护、源头管控和全链条打击并举,减少违法动机与机会,推动从“事后惩处”向“全程治理”拓展。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事。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唐某案件的处理充分说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一时的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

我们应当以此为鉴,深刻认识到非法狩猎的严重危害,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用实际行动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唯有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的共识,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