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疲劳驾驶隐蔽、危害大,长期以来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难点;现实中,一些驾驶人抱着“撑一撑就到”的侥幸心理,夜间、长途出行或赶时效时更为明显。由于疲劳状态难以直观看出,过去在执法和事故调查中往往侧重连续驾驶时长等单一指标,容易出现取证难、认定难、震慑不足等问题。 原因——疲劳并不只由“开了多久”决定,还与睡眠不足、作息紊乱、连续夜驾、用药影响、工作强度等多种因素叠加有关;不同车型、不同运输业态的风险水平也不相同。尤其在道路旅客运输等客运领域,车辆载客多、班次密,夜间行驶比例相对更高,一旦出事后果更严重。治理疲劳驾驶,需要从经验判断转向可量化、可追溯、可复核的综合认定体系。 影响——新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将于6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疲劳驾驶监管从“单一指标”向“多维认定”升级。根据规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一是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虽停车但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二是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2时至次日6时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三是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规则同时明确,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规则深入提出:对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驾驶人,经调查如形成相应证据链,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监测设备记录显示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等特征(如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秒以上),或涉及的测量指标反映疲劳程度;询问或讯问结果证实驾驶人注意力难以集中、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下仍继续驾驶;以及对出发前睡眠状况、工作与生活节律、饮食、用药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规则所列一项或多项情形。上述规定为执法调查取证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也有助于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提高科学性和一致性。 对策——规则落地后,治理疲劳驾驶需要形成“制度约束+行业管理+个人自律”的合力。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应加强对客运等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的检查和提示,推动监测设备规范使用、证据采集流程统一,提升跨地区执法协同与信息共享能力,确保认定标准可操作、可复核、可落地。对运输企业而言,要把防疲劳要求落实到排班、绩效与安全管理中,严格执行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夜间班次和驾驶时长,完善动态监控与安全教育,避免以赶进度挤占休息时间。对广大驾驶人而言,应树立“疲劳不上路”的底线:长途出行提前规划行程和休息点,困倦时及时停车休息;夜间驾驶尽量结伴轮换或选择公共交通;服用可能影响警觉性的药物前仔细阅读说明并谨慎上路,必要时调整出行安排。 前景——从治理趋势看,疲劳驾驶认定标准的细化,将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向标准化、精细化发展。随着监测技术、车联网应用和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疲劳风险有望更早识别、更快干预。标准统一也将促使执法尺度更一致、争议更少,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驾驶人安全责任,推动治理重心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移。
疲劳驾驶的本质,是在“赶时间”和“守安全”之间对底线的检验。新规以更明确的尺度划出红线,也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次出车、每一段行程、每一名驾驶人的选择中。把休息时间留给驾驶人,把风险预警前移到出发前和行驶中,才能让规则真正转化为事故减量,让每一次出行更安心、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