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近日就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关问题作出回应,表达了中国政府的坚决立场。
这一表态针对欧盟计划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及其相关配套措施。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核心目标是防止欧盟企业在气候政策上的竞争劣势。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欧盟密集发布的立法提案与实施细则引发了各方关注。
其中最受争议的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产品碳排放强度的差异化设定。
中国商务部指出,欧盟对华产品设定的碳排放强度基础默认值显著偏高,且将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这一做法明显不符合中国当前实际水平和未来发展趋势。
从国际法律框架看,欧盟这些做法涉嫌违反多项国际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对所有贸易伙伴给予平等对待,而差异化的碳排放强度标准无疑构成了变相歧视。
同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历史排放、发展阶段和技术水平上存在差异,应当区别对待。
欧盟的单一标准做法与这一原则相悖。
欧盟计划进一步扩大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适用范围,拟从2028年起将其覆盖范围从钢铁、铝、水泥等基础产品扩展至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包括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等。
这一扩展意味着更多中国商品将面临额外的贸易壁垒,涉及产业面更广,影响更为深远。
商务部指出,这些规则设计已明显超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范畴,呈现出明显的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特征。
更值得关注的是欧盟政策的内在矛盾。
一方面,欧盟对外以绿色发展为名义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发展中国家施加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另一方面,欧盟近期修改了2035年燃油新车禁令,放宽了对盟内企业的绿色监管,降低了内部减排要求。
这种对外严、对内松的双重标准做法,暴露了欧盟政策的真实意图——并非纯粹出于气候考虑,而是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动机。
从更深层的影响看,欧盟的这些做法造成了气候与贸易治理规则之间的冲突。
打着防止"碳泄漏"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幌子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质上是将自身碳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无视这些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较小、发展阶段不同、技术水平有限的现实。
这种做法抬升了发展中国家气候行动的成本,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互信,与各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努力背道而驰。
中国商务部的表态明确了中方的立场和态度。
一方面,中方重申了对国际规则的尊重,希望欧方遵守气候和贸易相关国际规则,摒弃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保持市场开放,本着公平、科学、非歧视的原则,促进绿色领域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另一方面,中方也表明了坚决的态度,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回应任何不公平的贸易限制,维护自身发展利益、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中方在表达反对立场的同时,也表示愿与欧方"相向而行",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
这体现了中国既坚守原则、维护权益,又保持理性、留有合作空间的外交态度。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更广泛的合作而非更高的壁垒。
以规则为纽带、以互信为基础,推动标准衔接与技术合作,才能把绿色转型的压力转化为共同发展的动力。
任何以“绿色”之名行保护之实的做法,短期或许形成局部利益,长期却会损害全球治理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坚持多边主义、尊重差异、循序推进,才是通向共赢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