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至深夜回家后猝死未获视同工伤认定:法院判决厘清“工作时间岗位”边界

一、事件经过与基本事实 2025年1月6日晚,毛某在单位参加会议至晚间10点后打车回家。

11点左右到家,不到一小时后,毛某在家中突然神志不清倒地。

家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毛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58分身亡。

医学鉴定确认死因为猝死。

事发后,当地人社部门于4月作出决定,认为毛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

毛某家属随即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毛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根据该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毛某家属主张,虽然死亡发生在家中,但疾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

根据同事证言,毛某在工作期间已出现身体不适症状,表现为脸色苍白、反应迟缓、声音低沉。

毛某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坚持参加会议,未选择回家休息,这说明疾病的加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开始的。

家属认为,作为普通员工,毛某无法预判疾病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应因为死亡发生在家中就否定其工伤性质。

人社部门则辩称,现有证据仅表明毛某在会议期间有轻微不适,但这种不适与后来的猝死之间缺乏明确的因果关系。

毛某回家后未表现出异常状况,直到晚间11点50分才突然倒地。

这说明猝死是在家中休息期间突然发生,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无关。

三、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视同工伤的认定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职工适用该项规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指出,虽然毛某在工作期间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上班期间已存在导致死亡的疾病。

毛某在下班后自行回家,在家中才发生突发疾病。

从发病到死亡的整个过程看,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都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法院认为,毛某的突发疾病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突发疾病"所要求的连贯性和紧迫性。

四、判决结果与现实困境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毛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虽然在法律逻辑上严谨,但也暴露出现行工伤认定制度在处理"工作相关疾病"时的困境。

一方面,法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界定相对严格,这有利于防止工伤认定的泛化。

另一方面,这种严格的界定也可能导致一些与工作密切相关的疾病无法获得保护。

毛某在工作期间已出现明显的身体不适症状,仍然坚持工作,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猝死,与工作压力和劳动强度的关系难以完全割裂。

五、制度反思与前瞻性思考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工伤保护制度边界的深层思考。

在当前社会压力大、工作节奏快的背景下,如何在维护制度严谨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应当考虑完善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认定"突发疾病"时,应更加重视疾病与工作的关联性,而不仅仅局限于时间和地点的形式要件。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对员工身体状况的关注,当员工出现明显不适时,应主动建议其休息或就医,而不是放任其继续工作。

该案既是对现行工伤认定体系的一次司法检验,也为完善劳动者健康保障机制敲响警钟。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弥合法律保护与现实风险的鸿沟,需要立法、司法与企业多方协同破题。

唯有构建更科学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方能真正筑牢劳动者权益的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