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审计为准”条款是否必然决定结算价款?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中常见“竣工结算以审计部门评审结果为准”等条款。然而,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将审计结论视为结算的“最终依据”,而承包人可能因审计核减幅度过大、变更签证未被采纳等原因提出异议,导致工程价款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裁判观点指出,审计本质上是行政监督手段,其结论不能机械地等同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绝对标准,法院仍需依据合同约定和证据规则对结算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原因——审计功能与工程复杂性的双重影响 一上,审计的核心目的是监督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合规性,其结论具有行政属性,与民事合同中的价款结算逻辑并不完全一致。即使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也应以审计本身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为前提。 另一方面,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波动等情况普遍存在。如果审计在取证范围、核算标准或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可能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投入不符,进而引发争议。 影响——明确司法审查边界,稳定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传递了明确信号:工程价款争议应回归合同约定和证据体系解决。“以审计为准”的合同条款并不自动排除司法审查,审计报告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此规则有助于纠正过度依赖审计结论的倾向,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过程管理,减少事后争议。 同时,该规则平衡了公共监督与民事自治的关系:既尊重合同约定和审计制度,又防止因审计程序瑕疵或事实遗漏损害当事人权益,维护工程市场的公平性和信用环境。 对策——以证据为核心,必要时启动造价鉴定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关注三点: 1. 审计程序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充分; 2. 审计结果与合同价、预算价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3. 承包人提交的证据(如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等)是否足以质疑审计结论的客观性。 若承包人能证明审计结论存在不实或不公,法院可通过补充鉴定或重新质证等方式纠正问题;若仍无法查明事实,可依法准许工程造价鉴定。造价鉴定能结合双方证据和计价规范,为法院提供更专业的参考。 前景——从“结果导向”转向“过程合规”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工程管理精细化程度提高和司法规则的统一,结算争议将更多聚焦于“过程资料”和“程序合规性”。哪一方能提供更完整、可追溯的证据,哪一方就更容易在争议中占据主动。未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细化结算规则、资料要求和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和资料留存,避免将风险全部集中在竣工后的审计环节。 结语 工程款结算不仅关系企业生存,也影响项目运营和社会信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审计评审并非结算的“铁律”,强调合同约定需被尊重,但裁判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对行业而言,只有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规范过程管理、优化争议解决机制,才能减少纠纷成本,提升建设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工程款结算牵一发而动全身,既关乎企业生存,也关乎项目运营与社会信用;最高法强调审计评审不是工程价款认定的“铁律”,发出明确信号:合同约定必须被尊重,但裁判更要以事实与证据为支点,以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校准结算结果。对行业而言,唯有把规则写在合同里、把证据留在过程里、把争议化解在机制里,才能真正降低纠纷成本,提升建设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与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