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广西桂林市的一个居民小区,发生了一件让人挺生气的事儿。李某不小心把一个装着平板电脑的手提袋丢在地下停车场,后来物业看了监控,发现是王某给捡了去。李某找到王某后,主动给他300元感谢费,想把东西要回来。结果王某觉得300块太少了,死活不肯还。后来警察也过来调解,可王某还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坚持要高额报酬。实在没办法了,李某只好把王某给告到了象山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王某找各种理由不去开庭,也没提交答辩意见。这事儿主要是因为王某对法律理解错了,他觉得捡到东西就能随便跟人谈价钱。其实这就是把捡东西当成了买卖交易,完全忘了法律里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定。说到底,还是这部分公民法治意识薄弱,社会公德心滑坡了,把“拾金不昧”这种好事儿变成了自己赚钱的工具。大家对法律条文也不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捡到东西必须要还给人家。第三百一十四条说清楚了,第三百一十七条还说了两种情况下捡东西的人才能要钱:一是为了保管花的必要费用;二是人家主动贴悬赏广告了。这次李某提的300元是自愿给的礼物,不是法律规定非要给的钱。王某要是用这个理由不给东西,那就是违法的。更过分的是他拿东西威胁人家要钱,这种行为已经很严重了。 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这台平板电脑是李某花3500元买的,王某捡到后居然用了一年多。法院算清楚了损失后判决让王某赔偿3500元钱。 这判决挺有意义的:第一,它告诉大家捡东西的人到底该有什么权利;第二,否定了那种“谁捡就是谁的”错误观念;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让违法的人付出了实际代价起到警示作用。 要想杜绝这种事儿还得靠大家一起努力。一方面得多给老百姓讲讲民法典;另一方面也得让大家知道去哪里领东西更方便。长远看还是得提升大家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才行。 这起案件就像一面镜子提醒我们:在面对意外之财的时候一定要守住本分、依法办事才是对大家都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