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居多年形成的大额财产,分手后如何依法“算清账” 近年来,社会生活方式多元化趋势明显,部分当事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长期共同生活,并共同投资经营、购置不动产和车辆;一旦关系破裂,财产归属与分配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西宁中院二审判决显示,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年,资产来源与权属登记交织,既涉及同居关系的法律定性,也涉及共有财产范围、分割比例以及补偿方式的具体裁量,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原因:身份未登记与财产混同叠加,协议履行缺位放大纠纷风险 据判决所涉事实,双方均在各自离婚后未再婚,自2007年至2017年持续共同生活,对外以配偶相称,多次共同居住迁移,并共同经营公司、购置多处房产及车辆。法院通过居住变更情况、周边证人陈述、双方对外身份表述以及书面文件等材料形成证据链,认定双方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特征。 值得关注的是,双方曾于2016年签署两份财产分割涉及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类协议依附于特定身份与共同生活状态,且在纠纷进入诉讼前后存在反悔与履行争议,在同居关系解除背景下难以直接作为最终分配依据。由此,案件回到“同居期间财产按共有处理、结合贡献与公平原则分割”的法律路径,重新核定范围与价值。 影响:裁判明确三项规则导向——证据为先、范围为要、比例从公平 一是对同居关系的认定更强调外观与持续性。判决反映,是否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是否对外以夫妻相称、是否存在共同居住与共同经营事实,均可能成为认定的重要依据。二是对共有财产范围更注重资金来源与实际控制。该案中,法院确认可分割财产总价值约967.18万元,涵盖多处住宅、车位、写字楼、商业用房及车辆等;其中有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购房款来自同居期间共同账户,仍被计入共有财产。对缺乏证据证明购置时间与资金来源的财产,则不纳入分割范围。三是对分割比例更突出综合裁量。法院并未简单对半分割,而是结合一方在公司持股及实际经营参与、部分经营主体存在混同等事实,同时贯彻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酌定按30%与70%分配,并据此计算补偿金额。最终,扣除已由一方实际占有使用的部分财产价值后,判令另一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82.7万元。二审对“要求再扣减份额”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指出相关损害赔偿可另案处理,且在长期共同生活与共同付出背景下,继续下调份额将有失公平。 对策:同居期间要用制度化方式固化权利义务,避免“关系结束、账目难清” 一要强化证据意识。涉及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关键事实,应通过银行流水、出资凭证、合同票据、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形成闭环证据,避免仅凭口头约定。二要规范财产登记与资金流转。大额资产尽量做到权属清晰、出资对应、用途明确,减少“共同账户随意支出、登记主体与出资主体不一致”带来的认定困难。三要审慎对待财产协议。对涉及不动产、股权、经营收益等重大事项的约定,可通过公证、律师见证、公司决议等方式提高可执行性,并明确触发条件、履行方式与违约责任。四要区分财产分割与侵权赔偿等不同请求,依法选择程序路径,避免将多类争议混为一谈导致诉求落空。 前景:以裁判规则推动社会预期稳定,促进家庭与市场关系更有序 随着《民法典》实施,人民法院在处理同居财产纠纷时,正逐步形成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核心、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裁判框架。可以预期,未来同类案件将更强调对资金来源、贡献程度、照顾弱势权益以及交易安全的综合衡量。同时,社会公众对婚姻登记制度、财产约定制度和证据留存规则的认知也将更提升,从源头减少争议存量。
这起历时多年的同居财产分割案件,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本,也折射出社会关系多元化带来的现实难题;在尊重个人选择的同时如何更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仍需立法、司法与社会共同完善规则与共识。该案判决说明了以证据厘清事实、以公平作出分配的裁判思路,也提示当事人:关系可以自由选择,但财产安排与证据留存应尽早做好,才能在变故来临时真正“算清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