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法院,就是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最近处理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这是一个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把工程给建好了,还竣工验收合格了。可是发包方没给全额的工程款。 这个纠纷其实挺复杂的,张某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人,所以找了一家建筑企业把自己的名字挂在上面,跟发包方签合同。工程进行得挺顺利,但结算之后,张某多次催讨也没结果。他就把那家借用资质的企业给告了。 伊通法院这次没有简单判案就了事。他们知道这类案子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标的额大,搞不好会影响营商环境。于是他们就调动司法能动性,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他们不仅让张某拿到了应得的钱,还处理好了双方关系。 这个案子里,原告张某是因为没有资质才找那家企业帮忙。结果工程做完了,钱却没给全。张某就只好以那家企业的名义打官司了。法官接手这个案子之后没有只看法律条文,而是把工程资料、结算凭证和借用协议都查清楚了。 法官首先确认了事情真相:工程已经交付并验收合格了,债权债务关系也很清楚。可是他们考虑得更多:建设工程领域经常有合作关系持续下去的情况。如果只是生硬地判决解决问题,可能会让双方以后没法再合作。 所以法官把工作重点转向调解。他们跟双方沟通了好几次,摸清了每个人的诉求和顾虑底线。面对发包方的时候,法官明确指出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是他们的义务;面对张某的时候,他们也给了一些法律风险提示。 最后双方达成了一个很好的调解方案:剩余工程款分期支付,并且张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这让大家都满意:发包方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张某也拿到了钱。 伊通法院这次成功调解不仅仅是解决了一个案子这么简单。它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主动作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理情理并重、平衡权益保障和关系修复等目标。 这启示我们:在法治轨道上,柔性调解和刚性裁判是相辅相成的。这样才能构筑起稳定可靠的司法防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