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开放与便捷促进了信息传播,也让少数人有机可乘。近日青岛发生的一起案件再次提醒公众: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绝非“法外之地”。事件起因是一场情感纠纷。钱某与杨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但钱某未通过合法途径处理——而是在网上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来看,钱某盗用杨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和照片,在微博、抖音等多个自媒体平台制作侮辱性视频,发布含诽谤内容的帖文,对杨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诋毁。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此类违法行为危害明显。杨某某因遭遇网络诽谤和身份盗用,正常工作与生活受到影响。网络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虚假信息容易引发误解与跟风,深入放大对受害人的伤害。同时,这类内容也会拉低网络环境质量,破坏健康的网络生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编造、传播谣言并侵害他人名誉,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民事层面,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在行政层面,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在刑事层面,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青岛警方依法对钱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反映了对网络违法行为依法处置的态度。进入全媒体时代,网络已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但仍有人为博关注、蹭流量而编造事实、夸大其词、断章取义,甚至制造虚假信息。这既反映出部分网民法律意识不足,也提示网络治理仍需补齐短板。有关部门可改进监管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网络文明与法治宣传,引导网民形成更清晰的法律边界与行为规范。
网络表达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底线;把私人纠纷演变成公开造谣、盗用肖像并实施侮辱——既侵害他人权益——也会让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既需要依法治理,也离不开每位网民的自律与理性。知法守法,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才能让网络更好服务社会沟通与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