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电力市场建设进入纵深阶段的现实需要,国家能源局更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修订形成《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电力业务许可“有效期延续—合规经营—退出注销”全流程为主线,突出程序规范与权利保障并重,发出以统一制度规则推动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明确信号。 问题:存量主体规模扩大与许可证集中到期叠加,制度细化需求迫切。电力业务许可自2005年实施以来,维护市场准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安全生产诸上发挥了基础作用。当前全国持证企业已近2万家,许可管理从“建章立制”转向“精细化运行”。随着2006年首批许可证有效期自2026年起陆续届满,延续申请将集中出现。此前对应的规定对延续程序表述较为原则,易材料准备、办理时限、与变更衔接等环节出现理解不一,影响办理效率与执行一致性。同时,注销、吊销等条款也需要与近年来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更好衔接,形成闭环管理。 原因: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要求更高,电力改革对进退机制提出更明确约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完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电力市场主体既要“进得来”,也要“退得出”“管得住”。在交易规模扩大、并网互联更紧密、主体更加多元的背景下,许可制度不仅承担准入把关功能,也承担规范竞争秩序、约束不当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若程序边界与责任链条不够清晰,执行中容易出现标准不一,进而影响市场预期和监管公信力。 影响:明确延续、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边界,提升市场秩序与监管透明度。《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突出三上导向:一是把延续程序“说清楚”。新规明确,被许可人应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以及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同意延续。上述安排在时间节点、办理时限和法律后果上更明确,有助于减少反复补正和沟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办法》明确与变更管理的衔接:如存在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情形,应先依法办理变更,再申请延续,避免“带病延续”,确保许可信息真实准确。 二是把撤回、撤销的适用情形“划清楚”。《办法》明确,撤回适用于许可依据失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撤销则覆盖工作人员违规审批、申请人不具备法定资格、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况,并设置公共利益保护条款——如撤销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不予撤销。该设计兼顾依法纠错与风险防控,既强调纠偏,也避免简单处理引发公共利益风险。 三是把吊销、注销的程序“立规矩”。在吊销上,《办法》依法明确对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并网互联不合规、对市场经营主体不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不按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指向,并明确被许可人作出正式处罚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性权利,体现“处罚有据、程序正当”。在注销上,《办法》列明派出机构依法办理注销的八类法定情形,并明确既可依申请办理,也可结合管理实际主动发起;对未按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经核实后可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30日,期满办理注销。该机制有助于及时清理不再具备经营条件或已不从事相关业务的主体信息,提高市场主体名录准确性,为交易组织、信用监管和风险预警提供更可靠的数据基础。 对策:以制度落地为牵引,推动“标准统一、系统支撑、信用联动”。制度成效关键在落实。《办法》印发后将与相关管理规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衔接,形成制度体系。下一步可从三个层面持续发力:其一,加强政策宣贯与业务指导,统一派出机构办理口径,减少地区差异;其二,强化资质与信用信息系统支撑,推动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线上协同、留痕可追溯,提高办理效率与监管穿透力;其三,推动许可管理与信用约束、市场监管联动,对严重失信、反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约束,对守法合规经营主体形成正向激励,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前景:从“准入管理”迈向“全周期治理”,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提供制度支撑。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电力市场交易更趋常态化,许可制度将更加注重规则统一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办法》对延续与退出环节作出制度化完善,既回应了许可证集中到期的现实挑战,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的制度预期。随着执行细则、信息化支撑与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将更强调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和风险导向,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与市场化资源配置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完善,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新《办法》通过细化许可证延续程序、明确撤回撤销标准、规范吊销条件、完善注销机制,形成更清晰、更可操作的制度框架。这既为即将到来的大批许可证延续工作提供制度依据,也有助于提升电力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制度保障。随着《办法》贯彻实施,我国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将深入规范化、法治化,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转型升级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