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溟撰写了一篇文章,探讨了一个有趣的问题:曲作者把表演权专有授权出去后,还能不能起诉别人?文章中的主角甲,是一首歌曲的曲作者。他跟乙公司签了合同,把这首歌曲的表演权给了乙公司独家使用。合同还特别说明,除了乙公司,任何主体,包括甲自己在内,都不能在合同期内行使表演权。但是,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如果有第三方侵权,该怎么处理。后来丙在一场商业演唱会上公开演唱了这首歌,给甲的表演权造成了侵权。现在问题来了:既然甲已经把表演权给了乙公司,那他作为原著作权人还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呢? 文章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有三点。第一,专有授权不等于权利让渡。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专有使用权是指被许可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方式范围内独占性地使用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作者虽然暂时放弃了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但并没有把著作权转让给别人。甲还是原作者,只不过把使用权锁给了乙公司而已。第二点是诉权独立。案涉合同里没有约定侵权后该怎么办,所以并没有剥夺甲的诉权。诉权是法定权利,和合同里的约定不一样。合同里规定甲不能行使表演权,这只约束甲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不影响他对外主张权利救济。第三点是甲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丙的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甲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虽然这个权利已经被专有授权出去了,但它的本源还是在甲那里。丙的行为削弱了甲对作品的控制力和潜在收益,构成了法律上的“实际损害”。 为了支持这个观点,文章引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如果著作权人授予他人专有使用权,对于发生在这个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两者都可以单独起诉或者共同起诉;如果能证明实际损失主张赔偿的话也会得到支持。这个规定明确了著作权人和专有被许可人享有并行诉权。也就是说乙公司可以起诉,甲也可以起诉,并不冲突。 最后文章还提到了一个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案例(2022)京0491民初2293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