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得把规劝同案人投案这事儿给梳理清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个规定,只要协助司法机关抓了其他人(包括同案犯),就算是立功。到了2010年,这个规定又进一步细化了,说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给同案犯打电话约到指定地点,这就属于协助抓捕。这么一来,这个行为人通过规劝促使同案人自己投案,其实就是给司法机关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降低了抓捕成本,完全符合立功的法律本意。对于那些听了劝真的来投案的人,只要他们到了地方就老老实实交代问题,那就是自首了。 咱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怎么说的。自首的关键就两条:一个是得自己主动去投案,另一个是到了地方得说实话。这里有个重点得明白,所谓的“主动投案”,并不要求你非得是自己突然想明白了才去的,只要你是心里清楚自己要去面对法律后果,主动跑到了办案场所,并且到了地方把实情都说了出来,这就符合条件。所以综合来看,给同案人做工作劝其投案的那个人认定为立功、接受了规劝真的去投案的那个人认定为自首,这既遵守了法律规定,也能最大程度地鼓励更多人认罪悔罪,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能达到好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