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如何界定"续签条件",以及调岗是否等同于维持原合同条件,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责任的认定;2018年7月,A公司与张某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人力资源专员。合同到期后,A公司以经营变化为由,要求张某转岗至商务岗位,并限期3日内办理手续。张某认为新岗位与自身职业规划不符,拒绝调岗并要求按原条件续签。仲裁裁决支持张某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原判。
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企业在变革中保持弹性,同时也需要制度保障。本案表明,合同到期不是规避责任的借口,不合理调岗不能替代续约义务。只有提前协商、夯实证据、完善保障,才能在企业发展与权益保护间实现可持续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