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本案聚焦政府投资类污水治理工程“尾款由谁支付”。2020年9月,某施工企业公开招标中中标贵阳市云岩区中心城区污水治理项目施工标段,并与代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约2760万元,约定按单价据实结算、以最终审计为准,同时约定质保金比例与缺陷责任期。随后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细化付款节点为“初审后支付至85%、验收移交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期满退还”,并将部分道路系统等内容纳入二期扩展。工程先后完成验收并整体移交主管部门,咨询初审与财政复审完成后,双方确认累计已付款2240万元,仍有512万元未付,由此引发诉讼并涉及逾期利息计算。 原因—— 从已查明事实看,争议直接源于代建模式下资金拨付链条较长,付款进度又高度依赖审计结论和内部审批节奏。项目采取“审计后结算”,审减、复审等程序跨年度推进,结算周期被动拉长;补充协议将付款与“验收、档案移交、申请单”等条件挂钩,材料不齐或流转不畅时,容易被作为延付理由。更关键的是,代建关系虽在招标文件、中标信息等材料中有所披露,但施工合同由代建单位签署,一旦发生拖欠,施工方往往陷入“合同相对方”与“实际掌握资金方”不一致的困境,责任主体认定随即成为诉讼焦点。 影响—— 工程款拖欠会增加施工企业融资与运营成本,并可能波及劳务、材料等上下游,影响民生工程推进。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尾款长期悬而未决会削弱市场主体对履约环境的信心,推高投标报价中的风险溢价,不利于形成按约支付的市场预期。司法层面,本案二审对显名代理情形下合同拘束力作出明确判断,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压缩“互相推责”的空间。 对策—— 裁判结果显示,二审法院审查招投标文件、投标扉页等证据后,认定代建关系已充分披露,施工企业知悉代建事实,属于显名代理。依据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显名代理下合同权利义务可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与第三人。据此,二审改判由委托方水务主管部门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512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15万元,并按判决确定方式继续计算)。同时,法院对“质保期未届满、未提交申请单所以不付尾款”等抗辩不予支持,指出在工程已验收移交、质保期届满且诉讼中已提出返还质保金请求的情况下,不得以程序性理由对抗实质付款义务。 前景—— 随着城市更新与地下管网改造提速,污水治理等民生基础设施仍将保持较大建设规模。代建模式在提升专业化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对合同结构、资金闭环管理以及支付节点的可操作性提出更高要求。业内人士认为,后续可从三上完善机制:一是让招标文件与合同文本对委托方、代建方的权责边界形成更清晰一致的表述,避免“前端披露、后端签约主体不一致”引发误解;二是完善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强化进度款、尾款的刚性约束,推动审计、复审与资金拨付流程协同提速;三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约束与预算约束,把按合同及时支付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减少企业垫资压力,稳定市场预期。
这起标的额逾500万元的纠纷,表面是合同条款之争,实质反映出政府项目市场化运作中权责与资金安排不匹配的问题。司法机关通过厘清代建法律关系,既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对政务失信行为划出边界。在扩大有效投资的背景下,如何在行政效率与契约精神之间取得平衡,本案带来的启示不止于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