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法院终审改判三人无罪

问题——“送养+收钱”是否等同“买卖儿童” 现实中,个别家庭因经济、婚育等压力选择将婴儿交由他人抚养,并可能发生“营养费、医药费、感谢费”等资金往来,由此引发“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疑问;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潘某产女后将婴儿交由曾某英夫妇抚养,并签订协议后收取一定款项;熊某荣在双方联络中起到介绍作用。一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刑罚,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宣告无罪。争议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发生金钱给付,而在于该行为究竟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出卖”还是“基于抚养困境的民间送养”。 原因——抚养困境叠加程序缺口,易诱发风险行为 从案情看,生父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生母未婚怀孕且缺乏经济来源,现实压力使其萌生送养想法;收养方多年不育、经济条件较好且收养意愿强烈,双方在社会关系介绍下接触并达成一致。类似情形并非孤例:一上,个体遭遇突发变故时缺乏稳定的社会支持体系,容易采取“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抚养问题;另一上,合法收养程序需要满足条件、履行登记等步骤,一些当事人因不了解流程或顾虑隐私、时间成本,转而依赖所谓“协议送养”。当金钱往来、第三人撮合、协议限制性条款等因素叠加,行为外观与“交易”相似,刑事风险随之上升。 影响——厘清罪与非罪边界,释放“综合判断”的司法信号 二审改判无罪的裁判逻辑强调: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关键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并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本案中,判决认为送养动机与现实困境对应的,且当事人对是否送养存在反复、审慎考量;送养方对收养方的抚养目的与能力进行了解,关注婴儿未来成长环境;费用被描述为“感谢费”并包含垫付医药费等因素,不能仅凭收受款项就推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此导向有助于避免简单以“收钱即有罪”的机械适用,提示社会公众:刑法评价重在主观目的与行为实质,而非停留在形式标签。 同时,该案也提醒,所谓“民间送养”并不等于“程序外有效”。私下签署的“送养领养协议”包含“不许要回孩子”等约定,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与监护变更,不能取代法定收养登记与监护制度安排。若处理不当,可能在孩子落户、教育、医疗诸上留下隐患,也可能让当事人陷入刑民交叉风险。 对策——以制度供给压缩灰色空间,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其一,强化对困难孕产妇与新生儿家庭的救助支持。对因经济、家庭突变导致的抚养危机,应通过临时救助、社会工作介入、母婴照护支持等方式托底,减少“被迫送养”的发生。其二,完善收养服务与咨询渠道。有关部门可更推动收养政策解读、流程指引、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降低合规收养的门槛成本,让“依法收养”更可及。其三,规范中介撮合与费用往来。对以介绍为名变相牟利、组织撮合“交易”的行为应依法整治;对确属合理支出与补偿,应倡导透明、可核验、可审查的方式,避免以含混名目掩盖交易。其四,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审查。无论是救助还是收养,都应以儿童安全与成长环境为核心标准,健全家庭评估、回访机制,防范虐待、遗弃等风险。 前景——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协同,推动形成更清晰的公共认知 随着案例库持续发布具有规则指引意义的裁判要点,公众对“拐卖”与“送养”的边界将更清楚:刑法严惩以儿童为牟利工具的买卖行为,同时也警惕把困境家庭的无奈选择一概刑事化。下一步,仍需在法律适用层面坚持事实审查与主观目的判断并重;在社会治理层面推动救助、收养、户籍、教育等政策衔接,减少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走向“私下处理”。当合法途径更顺畅、社会支持更及时,灰色地带的生存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儿童权益保护也将更有保障。

本案改判既还原了事实,也说明了法律对复杂人性的考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司法兼顾情理法平衡——为困境中的民间互助保留空间。如何构建更完善的保障网络,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仍是全社会需要共同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