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湿地周边非法猎捕行为对候鸟栖息地形成现实威胁。
白泥湖国家湿地公园地处候鸟迁飞通道与停歇觅食区域,鸟类活动频繁。
案件显示,有人利用田埂、池塘边的隐蔽环境投饵设笼,长期、持续捕捉野生鸟类,并以食用为目的进行宰杀储存,数量累计达200余只。
该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也直接削弱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
原因——侥幸心理与法律认知不足叠加,监管链条存在薄弱环节。
从案件过程看,当事人起初因口腹之欲产生捕猎念头,随后在“少量、偶尔”“自家地界”的错误判断下逐步升级手段和频次。
家人和邻里曾多次劝阻,但其仍以“无伤大雅”为由拒不停止,反映出部分群众对“三有”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禁猎规定及刑事后果了解不深。
同时,湿地周边农田、鱼虾养殖区点多面广,隐蔽捕猎工具易获取、易布设,使违法成本在短期内被低估,客观上加大了发现和取证难度。
影响——生态损失与法治代价叠加,破坏效应可能外溢。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鸟类包括黑水鸡、珠颈斑鸠、白鹭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约7.45万元。
野生鸟类在控制虫害、传播种子、维持食物链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集中捕杀会扰动种群结构,影响迁徙停歇与繁殖链条,进而影响湿地生物多样性。
对当事人而言,违法行为最终带来刑事追责、公益赔偿和公开致歉等多重代价;对社会而言,此类案件易诱发模仿,若不及时遏制,将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果造成侵蚀。
对策——以司法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形成“惩、防、治”闭环。
此次巡回法庭将庭审搬到湿地公园现场,以公开审理、当庭释法的方式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法院依法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判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体现“破坏者担责、受损者受益、社会共同监督”的治理导向。
下一步治理应更强调前端预防:一是加强禁猎区、禁猎期以及“三有”名录等普法宣传,推动村组、养殖户、垂钓者等重点人群“明边界、知后果”;二是加密湿地周边巡护频次,完善举报奖励与快速处置机制,压缩违法空间;三是对易用于捕鸟的禁用工具、方法加强管理,结合季节性迁徙规律开展专项整治;四是推动生态损害评估与修复项目落地,提升司法裁判的生态修复效能与可感可见度。
前景——以案促治将进一步提升湿地保护治理能力。
当前,各地正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高质量发展布局,湿地作为重要生态系统,其治理更需法治支撑与社会共治。
巡回审判的现场化、公开化,有助于把“看得见的庭审”转化为“记得住的法治”,推动公众从“能不能抓、抓了算不算事”的模糊认识,转向“依法保护、共同守护”的明确共识。
随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协作机制持续健全,非法猎捕、交易等行为的发现率和震慑力将进一步提高,湿地生态安全屏障也将更加牢固。
当法槌声与湿地鸟鸣交织,此案留给社会的不仅是法律判决,更是一场生态文明的深刻启示。
从洞庭湖到三江源,每一片羽毛都承载着生态系统的密码。
唯有将法治利剑高悬,让敬畏自然成为全民共识,方能守护好生物多样性这一人类永续发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