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回到2012年,位于上饶市广信区旭日南大道的小区里,一套原本属于住宅的201室房间,被中国联通上饶市分公司改成了无人值守的机房。这里汇聚了市到县的所有通信业务,承载着整个广信区的移动通信、宽带及企业专线流量。中国联通上饶市分公司没有征求过任何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了2021年5月。 居住在202室的业主徐某发现,机房24小时运转带来的噪音和辐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生活安宁。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把中国联通上饶市分公司和机房的管理者告上了法庭,要求拆除设备并恢复住宅用途。案件被广信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一审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不得随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若要改变用途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广信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未经任何业主同意擅自改建,既违法又侵害了原告的居住安宁,判决被告在六十日内拆除设备、恢复住宅原状。 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江西高院把“徐某某诉中国联通上饶市分公司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列为典型案例之一。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住改商”必须同时满足遵守法规及管理规约和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这两个条件;法院保护居住安宁的司法守护作用在本案中得到体现;这个判决为后续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标准。 回顾这两年的司法实践,《民法典》通过“一致同意+安全保障”的机制为“住改商”套上了制度缰绳。只有让法规真正发挥作用,业主拥有说“不”的权利,城市住宅才能回归“住”的本质。这种机制不仅保护了单个业主的权益,也为更多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作用。如今在江西乃至全国多地的法院里,更多类似判决正在陆续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