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授予488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称号 民族团结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关系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也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区域发展差异、人口流动加速、城乡结构变化等因素叠加,对基层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均衡提出更高要求。如何新形势下把民族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有效,成为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课题。 围绕该课题,国家民委命名了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此次共有488个地方和单位入选,包括市级24个、县级115个、乡镇61个、社区71个、机关47个、企业37个、学校52个以及其他单位81个,命名有效期为5年。入选对象覆盖层级广、类型全,既有面向区域治理的整体示范,也有聚焦单位机制创新的点位示范,有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路径。 此次命名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反映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新阶段要求。一上,工作需要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以制度化、常态化的方式把工作落到基层末梢。另一方面,也是对现实治理难点的回应:人口跨区域流动增加,使社区服务、公共资源共享、矛盾纠纷化解等任务更为复杂;产业转型与城乡融合推进,对就业支持、教育公平、文化服务供给提出更高标准。通过命名示范区示范单位,目的在于以典型引路,推动各地把理念转化为制度安排、服务供给和治理成效。 示范创建的价值在于示范带动。首先,以示范引导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社区、乡镇等基层单元入选比例较高,意味着创建工作更加注重源头治理与日常治理,推动在网格管理、公共服务、矛盾调处、应急处置等领域形成可操作的工作法。其次,以多类型单位协同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机关、企业、学校等纳入示范序列,强调将民族团结进步融入教育教学、就业创业、企业文化建设与公共管理流程,促进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和公共机构形成合力。再次,以五年有效期倒逼持续改进。有效期设置既体现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的尊重,也有利于建立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防止"重命名轻建设",确保示范效应可持续。 推进示范创建向纵深发展,需要更把"示范"做成标准、把"经验"变成机制。一是完善指标体系和过程管理,突出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既看制度设计,也看群众获得感与满意度。二是强化资源统筹与基层减负,推动对应的政策、项目、资金向基层治理关键环节精准下沉,避免形式化倾向,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服务群众和解决实际问题上。三是注重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公共服务同城化、均等化,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做实交往交流交融的平台载体,围绕就业、教育、文化、社区治理等民生领域持续发力,以共同参与的实践增强共同体意识的日常表达。五是加强经验推广与互学互鉴,鼓励跨区域、跨部门结对共建,形成可复制的制度清单、做法清单和案例库,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面向未来,随着高质量发展推进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广度深度将进一步拓展,民族工作将更强调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示范区示范单位将成为政策落实与机制创新的重要试验田,通过持续深化创建工作,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基层落地见效,为凝聚社会共识、夯实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此次488个地方和单位的命名表彰,既是对其过去工作的认可,也是对未来民族团结事业的期许。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民族团结成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唯有如此,才能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更加牢固,让团结之花绽放得更加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