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量经济时代,用户注意力已成为核心竞争资源。
广州互联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新型侵权案件,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明确了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边界。
案件当事人赵某作为爱某公司公众号运营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技术手段将20个企业公众号流量导向私人账号,严重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公众号通过长期运营积累的粉丝群体和流量资源,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
赵某实施的跳转链接行为,不仅造成企业用户分流,更直接影响了公众号的商业变现能力。
经技术比对,被引流文章与原内容高度相似,具有明显的恶意竞争性质。
本案判决依据《民法典》第127条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创新性地将流量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主审法官指出,流量作为用户注意力的量化体现,同时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和可交易性三大特征,其权益保护可适用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法律路径。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判决确立了流量劫持行为的三大认定标准:一是存在技术干预手段,二是造成用户非自愿跳转,三是导致实际利益损害。
这一裁判要旨为正在制定的《网络数据条例》提供了实践参考,也为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划定了清晰红线。
法律界人士分析,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类似纠纷可能呈现上升趋势。
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防护和合约约束双管齐下;从业人员需强化法律意识,避免触碰职业红线;监管部门可考虑建立流量交易备案机制,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数字生态。
流量背后是用户注意力,更是数字经济时代可被经营、可被交易的权益边界。
对企业而言,守住账号运营的合规底线与内部控制红线,才能稳固内容生产与商业转化的基础;对从业者而言,任何借职务便利“私导流”“暗加粉”的做法都可能触及法律责任。
以规则厘清权利、以治理修复秩序,方能推动平台生态在创新与竞争中走向更健康、更透明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