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明确数字电视收费边界:市场支配者不得以“套餐”变相强制搭售

一、问题:一次缴费引出的反垄断争议 事情的起点,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营业厅缴费。市民吴某前往某公司办理数字电视费用缴纳,却被告知原有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已调整,且必须与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合并缴纳,无法单独选择基本服务。 吴某并非无理取闹。他的诉求十分明确:只需为基本收视服务付费,无意购买额外的付费节目。然而,该公司的收费规则并未给消费者留有选择空间——两项费用被打包处理——消费者若不接受捆绑,便无法正常使用基本服务。 此做法在现实中并不罕见。在数字电视服务领域,由于经营资质受到行政许可约束,部分地区仅有一家合法运营主体,消费者缺乏替代选择,客观上形成了"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被动局面。 二、原因:市场垄断结构为违规行为提供土壤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该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以及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本案中,涉事公司系省内唯一持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数字电视服务提供者,其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的行政赋予性质,消费者在该地区别无选择。

这起"小案件"背后牵动的是更大的市场秩序问题。当消费者愿意为自身权益发声,当个案的维权经历推动制度层面的改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逐步建立。此案的意义不止于个案本身——打破垄断,既需要司法层面的有力介入,也离不开消费者法治意识的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