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谁主张什么就得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

近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颇具看点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事还真的让人长见识。事情是这样的,周某就叫周某某,他和谢某某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后来合同期限到了,周某某把商铺还了回去,然后要求谢某某把之前收的6000元押金退回来。结果谢某某这就翻脸不认人了,直接拒绝退还这笔钱,甚至还反咬一口,说自己根本没收到过这6000元押金,而且那个押金条款是周某某自己偷偷加上去的。 大邑县法院接手这个案子后,首先对双方的说法进行了仔细分析。法官们发现,在一般的租房生意里,房东为了防止租客损坏房屋或者跑掉,收点押金是很常见的做法。毕竟周某某和谢某某又不是亲戚或者特别熟的人,按照这个老规矩来看,谢某某收了这笔钱也是合情合理的。 接下来就到了最关键的举证环节。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什么就得谁拿出证据来证明。周某某手里有合同原件证明自己付了钱,而谢某某呢?他光嘴上说自己没收过钱、条款被篡改了,却拿不出任何东西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实话。特别是按照常理来说,合同应该是双方各拿一份的,可谢某某却一直不肯把他手里的那份合同拿出来看看。既然他拿不出证据来推翻周某某的说法,那他就得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后大邑法院根据交易习惯和证据判断认定:周某某说的钱已经付给了谢某某是真的。既然合同已经到期并且没续签了,谢某某继续霸占这笔钱就没有法律依据了。根据《民法典》里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法院判决谢某某必须把6000元退给周某某。 这个判决不仅帮周某某把钱要了回来维护了他的权益,更是给咱们所有人上了一课:在做生意或者打交道的时候要讲究诚信和证据才行。只有大家都按规矩办事、有凭有据地说话做事,咱们的市场环境才能稳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