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辅助驾驶责任边界 驾驶人脱管将承担刑责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加速普及,车载辅助驾驶系统正在成为越来越多车型的常见配置。但一些驾驶人对其法律属性理解不到位,把“辅助驾驶”误当成可以完全替代人工操作的“自动驾驶”,由此带来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及时厘清。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正是对这个现实需求的回应。 王某群案的基本事实令人警醒。2025年9月,王某群在醉酒状态下启用车辆的2级辅助驾驶功能,并使用非法“智驾神器”逃避酒精检测,随后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车辆在辅助系统控制下继续行驶。群众报警后,执法部门查获该车,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更严重的是,王某群在两年内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属于再次违法。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该判决已生效。本案的要点在于明确了一项关键原则: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不等于可以退出驾驶职责。 从法律属性看,现阶段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仍属于驾驶辅助工具,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帮助驾驶人完成部分驾驶任务,不能取代驾驶人的主体地位与责任。驾驶人即使开启该系统,仍是车辆运行的最终责任人,应保持必要的控制能力与安全注意义务。即便驾驶人不在主驾驶位,法律上仍可能认定其为驾驶主体,并承担相应的交通安全责任。 这一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清晰的判断标准。随着辅助驾驶技术应用增多,有关争议可能随之上升。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提供统一的裁判尺度,有助于形成一致认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同时,该案例也向社会表达出明确的法律信号:车辆具备辅助驾驶功能,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放松警惕,更不能借此实施违法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本就危害极大,在此基础上启用辅助驾驶并离开驾驶位,使风险继续放大,依法应当受到惩处。 从预防角度看,该案例有助于提升公众对辅助驾驶法律属性的认知。驾驶人应当明确,辅助驾驶是技术支持,不是责任减免。无论技术如何进步,驾驶人的安全责任不会因此转移或降低。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帮助驾驶人正确理解并规范使用新技术。

技术进步可以提升出行效率与安全,但道路交通安全的底线始终落在人的责任上。最高法以指导性案例划出清晰边界:辅助驾驶只能“辅助”,不能“替责”;车辆可以更智能,驾驶人不能更松懈。守住法律底线、尊重技术边界、敬畏公共安全,才是智能出行时代最基本、也最重要的通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