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实施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禁“算法降权”逼降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问题——平台内“以价换量”压力加剧,经营者定价自主权受挤压 近年来,部分平台比价、推荐和流量分配规则中强化“低价导向”。一些平台内经营者反映,商品价格一旦高于其他渠道,店铺可能出现搜索排序下调、推荐减少、曝光下降等情况。由于流量与订单高度依赖平台分发机制,部分经营者不得不跟随平台提示降价,甚至通过让利、返现等方式参与促销来换取流量,价格竞争由此陷入“越卷越低”的循环。看似是促销安排,实则触及经营者自主定价与公平竞争的底线。 原因——算法治理与竞争压力叠加,规则不透明放大“变相强制” 从经营逻辑看,平台依靠效率分发与规模效应聚合交易,算法推荐成为影响交易机会的关键基础设施。一些平台将比价结果与流量分配直接挂钩,并以“优化体验”“提升转化”等理由,弱化规则披露与解释,外界难以判断对应的做法是否构成对经营者的价格胁迫。另外,在流量增量放缓、同质化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个别平台将“最低价”作为核心策略,深入借助技术手段强化价格约束,持续挤压供应链利润空间。 影响——短期低价刺激消费,长期或损害质量与创新,扰乱市场秩序 业内人士指出,低价竞争在一定阶段有助于扩大消费选择,但当低价被固化为准入门槛并与流量资源强绑定时,可能带来多重后果:其一,经营者利润空间被压缩,可能通过降低用料、减少服务等方式“降本保价”,影响消费体验;其二,中小商家在研发投入与品牌建设上空间受限,难以形成差异化竞争;其三,平台间围绕“全网最低价”的竞逐,可能引发恶性价格竞争,削弱产业链稳定性。学界也多次提示,若“价格向下”的竞争进一步演变为质量下滑与创新不足,将拖累产业升级与高质量发展。 对策——新规清单式明确“红线”,强化可操作性与可追责性 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为平台价格行为划定更清晰的边界。根据新规有关条款,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服务等措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以让利、返现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同时不得以类似措施,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在平台上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他渠道价格。值得关注的是,新规以“清单化”方式列明常见手段,相比以往偏原则性的表述,更便于识别、举证与追责,提高执法与维权的可操作性。 监管层面,三部门在新规实施前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价格合规指导会,强调遏制恶性价格竞争、尊重自主定价权等要求,传递出加强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规则透明化的信号。平台企业需对比价机制、促销规则、流量分配与搜索排序等开展合规评估,完善申诉渠道与解释机制,避免以技术手段突破合规边界。经营者也应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对价格提示、流量变化、搜索排序调整、商品上下架等关键环节及时保存页面信息和经营数据,依法依规反映问题、维护权益。 前景——推动从“价格内卷”转向“质量与服务竞争”,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从长远看,新规有助于纠正“以最低价为唯一标尺”的竞争偏差,推动平台在规则透明、合规运营与服务供给等形成新的竞争力,也促使经营者将更多资源投入产品研发、供应链优化与服务提升。与此同时,国际上对平台“最惠条款”等价格约束仍保持高度关注。一些案例表明,即便明示条款减少,隐性技术约束仍可能出现。未来仍需在规则披露、算法解释、数据留痕、跨部门协同监管等上持续完善,更好平衡促消费与促公平、促效率与促创新之间的关系。

从原则性禁止到清单式落地,新规既回应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也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明确的制度支撑。当算法回归工具属性,平台与经营者才能在更透明、更公平的规则下形成良性互动,让消费者获得质价相符的产品与服务。这场围绕效率与公平的再平衡,正在重塑互联网经济的竞争逻辑与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