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签约在消费服务领域快速普及,但部分企业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现象也随之出现;北京市消协此次调查的华住会《个人会员计划与服务条款》中,争议主要集中在第十一条第(二)项要求消费者必须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规定。法律专家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享有的诉讼选择权,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不当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消费公平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条款和权利安排中。纠正不合理格式条款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规范经营的提醒。希望有关企业能借此机会加强合规建设,在产品设计和运营中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共同营造更安全、透明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