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一块2米×1米的招牌,结果李某被最高人民法院给点名了。本来这块招牌的位置可是相当黄金,李某硬是把它留给了一行“Haier”,字体又大又显眼,老远就能看见。工商局一查才知道,李某根本不是Haier的特许经销商,也拿不出什么授权书。可奇怪的是,他店里的洗衣机盖子上倒是盖着Haier的防伪章,型号和序列号全都对得上,货倒是真货。 这下好了,问题来了:卖的是真货还不够吗?非要把商标做得这么大就一定侵权吗?县局里头的人也吵开了。有人觉得,既然商品已经合法流进市场了,商标权就算是“用尽”了,李某想在招牌上合理展示一下也没问题。但另外的人反驳说,李某未经许可就把“Haier”当招牌用,把顾客都给误导了,这不就是妥妥的侵权行为吗? 其实法律早就定过规矩:商标权人把贴有商标的商品卖出去后,这个商标在商品上的权利就没了。可这里有个大前提:“正当合理使用”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倒是提了一句:“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里说的‘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这还得看是否是出于善意、必要且没有误导消费者。 咱们来看看李某到底过没过了“善意”这一关。首先他主观上就不是善意的,他明明知道自己不是授权店,偏要把“Haier”做成店里唯一的识别符号,明摆着是想蹭品牌的光。其次客观上也很容易误导顾客,一进门先看到“Haier”,再看到“洗衣机专卖”,大家肯定以为这家店和Haier有关系。最麻烦的是售后没保障,非授权店通常技师不够专业、保修也不正规,机器坏了也没人管。 以前就有很多类似的案子判决过:普通经销商要是把商标权人的名字做成最大的招牌字,再加上一些像“授权专卖”这种让人误会的字样,法院基本都会认定是侵权。理由都很简单:滥用了商标权用尽的原则,把消费者给骗了。 所以这块招牌其实藏着很大的底线提醒:不是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真要想合法展示品牌有招儿:把“Haier”缩小到角落当个辅助标识;或者把自己的真实店名和执照编号都标出来;再或者主动告诉顾客这是非授权销售点。要是还像李某那样把“Haier”做成门面的主角,不管卖的是不是真货,都可能因为误导顾客而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