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融媒报道了一个关于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案例。这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给出了判决意见:只要购买人是善意取得、交易价格合理、已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购买合同就是有效的。3月2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这个白皮书梳理了该院2023年到2025年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情况,分析了案件成因和裁判思路。典型案例是原告张女士和被告李先生的故事。他们婚后共同拥有一处房产。2024年3月,李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将这个共同拥有的房子卖给了郝先生。张女士发现后多次联系郝先生希望解除协议,但没成功。最后张女士把李先生和郝先生告上法庭。法官给双方耐心解释法律条款后,原被告达成一致解除协议,李先生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民一庭副庭长陈红提到夫妻共有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引发矛盾,建议购房时审查权属情况、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名等注意事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三个原则判断协议有效性:购买人是否善意取得、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已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那么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该房屋。要判断合理对价可以参考争议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关于判断合理性的方法包括考虑市场交易行情和个体差异等因素综合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且以合理价格转让,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记者王莎和董檬茹撰写这篇报道时编辑郜继敏进行审核工作,最终常俊青和刘璐完成了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