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公用事业领域监管体制,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日前出台《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公用事业涵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
这些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由于其基础设施投资巨大、重复建设成本高,往往形成区域性垄断格局。
然而,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一些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将其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通过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排除和限制竞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指南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的有针对性回应。
相比于一般性反垄断规定,该指南充分考虑了公用事业领域的特殊性。
在相关市场界定上,指南明确要结合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进行分析,特别强调对于依托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相关地域市场一般界定为该网络或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
这一规定准确反映了公用事业的地域垄断特征。
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指南将"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作为重点考虑因素。
这意味着,拥有供水管网、电网、燃气管网等关键基础设施的经营者,其市场支配地位更容易被认定,相应的反垄断约束也更为严格。
指南还对各类垄断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针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的垄断协议行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常见的限定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均明确了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
同时,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的现实,指南明确垄断行为的认定应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这体现了对政府价格管制政策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在规范垄断行为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的特殊性。
对于经营者以公共安全和民生供应保障为由进行的抗辩,指南设置了相应的豁免条件和正当理由认定标准,既防止垄断行为以公益名义逃避监管,又避免过度执法影响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营。
从监管体系看,指南通过反垄断执法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协同监管等制度安排,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框架。
同时,指南还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合规激励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企业主动依法合规经营,从源头防范垄断风险。
这一指南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它为反垄断执法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执法指引,增强了执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它为公用事业经营者明确了合规边界,有利于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更重要的是,通过有效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最终受益者是广大人民群众。
公用事业是公共治理能力的“温度计”,也是市场规则落地的“试金石”。
以更明确的规则指引厘清边界、以更系统的治理机制强化约束、以更坚实的合规建设夯实基础,既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守护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
随着制度执行不断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有望在规范中提升效率、在竞争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