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胡某斌跟相关公司签了合作协议,说是要合资弄个B公司,把他和他公司手上的音乐制作、版权管理这块业务全交给B公司打理。到了2008年10月,胡某斌在B公司上班的时候写了首叫《某某水仙》的歌。2008年12月,B公司就直接把这首歌的版权登记在了自己名下,还拿来到处宣传推广。后来到了2010年,胡某斌就跳槽走人了。直到2018年4月,他才把《某某水仙》的使用权授权给了A公司。这时候B公司那边还在接着用这首歌,也给别人授权用。A公司一看就不干了,觉得B公司这是侵权了,就把官司打到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的副庭长石静涵说,这案子主要就是看创作者跟运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咋分。法院看了一圈事实和证据之后,没死扣著作权侵权那套老规则,而是灵活点用了诚实信用原则,把善意相对方因为相信对方而产生的利益给保住了。虽然说转让或者许可一般得明着说同意才行,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创作者一直知道对方在用自己的作品也不吱声,那就当他默认同意了。这就好比离职十多年后才突然跳出来维权,直接把运营者信错了人吃的亏给堵死了。 法官还特意提了一嘴这案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不光要看静态的归属权归谁,还得看动态交易安不安全、市场诚信好不好维护这俩价值。这就给那些随便滥用权利的人提了个醒:别想着事后反悔或者突击维权去坑别人的合法权益。这起官司的判决结果是法院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都驳回了。 关于赔偿那块,虽然原文里提到要赔20万,但故事梗概里并没写是判给谁的赔偿金。不过按照常理推断应该是判A公司败诉后不用赔这20万。最后编辑文亚欣、校对罗冠明和审核冼文光都对稿子做了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