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
近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为相关行业敲响了警钟。
事件发生于2024年3月至7月期间。
福州某电商平台经营者姚某渊指使他人,在未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图像生成技术对他人美术作品进行转换处理。
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林随后获取这些生成图片,制作成拼图产品投放市场。
李某、王某则与姚某渊合伙经营电商店铺,负责销售相关产品。
经查证,涉案拼图图样与苏州某图书有限公司、张某、刘某玲等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关键元素高度一致,属于实质性相同。
截至案发,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27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生成技术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复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操作过程仅涉及简单的参数设置和图片选择,并未对生成图片进行进一步优化或创意加工,对生成结果的智力贡献微乎其微。
从对比结果看,生成图片与原美术作品的轮廓、构图、线条、元素分布等绝大部分要素相同,仅极少要素存在差异,已构成实质性相同。
因此,这些生成图片应属于侵权复制品。
法院进一步指出,将复制图片转换为拼图产品,仅改变了美术作品的载体和呈现方式,完整保留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本质上仍属于复制行为。
这一认定为新兴技术领域的侵权判断树立了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此类侵犯著作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27万余元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
经查,2024年7月1日,姚某渊、王某、李某被抓获归案,罗某林于7月3日主动投案。
案发后,罗某林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2025年6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罗某林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姚某渊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当前,生成式技术在电商、内容创作等领域应用日趋广泛,但相应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本案明确了生成式技术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属性:若生成过程中使用者未进行实质性创意加工,仅通过参数调整即得出与原作品实质相同的内容,则该内容应认定为侵权复制品。
这一认定对于规范生成式技术的商业应用具有约束力。
同时,本案也反映出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从案件参与人员的构成看,涉及图片生成、产品制作、平台销售等多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侵权产业链。
这提示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品来源的审查,建立更为严格的版权核查机制,防止成为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
新技术拓展了创作与生产的可能,也对规则与底线提出更高要求。
把“可生成”误当作“可占有”,把“可销售”误当作“可免责”,最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只有让授权更透明、责任更清晰、治理更到位,才能在保护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同时,推动新技术在合规轨道上释放更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