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让非纳税人掏钱的约定只在两人之间有效

2019年3月,张某(卖方)和王某(买方)在兰州市西固区达成了一笔二手房交易,当时还没办好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了顺利办下产权证,双方在合同里专门约定:“由甲方(张某)给乙方(王某)办产权证,办下来后乙方得给甲方交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 王某按合同付了全款并搬进了房子。 一晃眼到了2024年5月该办证了,谁来交增值税成了大麻烦。王某认为法律规定这笔税得张某来交,合同里那条款太死板是无效的。张某却坚持按照当初的约定,费用得由买方承担。 双方谈不拢,王某就把张某告到了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这起案子清楚地展现了民法约定和税法义务之间的界限,法院强调了既要尊重双方意愿又要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西固区人民法院深入调查发现,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点:合同里“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这句话有没有法律效力;以及当合同说的和税法规定的人不一样时,到底该谁掏钱。 法官解释说,虽然法律规定了谁是纳税人(比如卖房时通常是卖方交增值税),但这类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不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这么写的目的是为了帮大家在没说清楚的情况下定个规矩。 民事活动讲究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商量好的事儿不违法、不损国家或他人利益,法院就得认账保护。在这笔买卖里,双方明明写好了“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让买方来付。 增值税是国家收的税,当然算双方约定的费用。这约定没少收国家的钱,也没让纳税主体变了样,只是双方自己商量着谁出钱。它不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 所以法院认定这个条款是有效的。王某拒绝掏钱的行为属于违约。张某作为协助办证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让王某先交了钱再办事儿。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请求。这个结果提醒大家: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大家的“法律”。只要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定责的依据。 不过法官也特别提醒大家注意:合同里让非纳税人掏钱的约定只在两人之间有效。它绝对改不了谁该去税务局交税的责任。如果掏钱的人没交够税,税务局照样找法定纳税人去要钱。 办完手续后,纳税人还能找对方按合同要钱或让他负责。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条款是什么意思,履约时要讲诚信,这样市场秩序才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