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浮现:定额标准之争引发结算僵局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一项住宅配套电力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陷入僵局。施工单位依据行业通行的《电力工程定额》编制结算文件,而审计部门则要求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定额》执行。记者调查发现,该工程从招标控制价编制到投标报价,实际均采用电力行业定额,但合同专用条款仅笼统写明“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未明确具体定额依据,最终导致结算依据各执一词。 二、矛盾溯源:三阶段暴露合同管理漏洞 1. 招标阶段:招标文件书面规定采用地方定额,但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已实际使用电力定额; 2. 投标阶段:所有投标单位均按行业定额报价,招标方未提出异议; 3. 合同签订:专用条款删除了具体定额表述,仅保留“据实结算”等原则性表述。 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专家指出,这类“文字要求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并不少见,往往源于合同签订前技术交底不到位、关键计价依据未形成一致共识。 三、法律解析:民法典补充规则提供解决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条款不明确时,通常依次通过协商补充、参照合同涉及的条款、依据交易习惯等方式予以确定。在本案例中: - 体系解释层面: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对定额依据的指向存在冲突; - 交易习惯层面:项目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环节持续使用电力定额,可形成较完整的连续性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也显示,当书面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时,司法裁判往往更重视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安排的履行事实与行业惯例。 四、行业影响:折射建设工程计价共性难题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因定额标准争议引发的结算纠纷占比达17.3%。此次事件集中暴露出两类问题: 1. 部分地方政府定额更新滞后,难以匹配行业技术与计价方式变化; 2.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偏粗,关键条款缺少前后衔接与闭环控制。 多位业内专家建议,建立“招标文件—投标响应—合同文本”的三级一致性审查机制,把关键计价依据在源头统一,减少后端争议。 五、解决建议:构建预防性风险管控体系 针对类似争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提出三上建议: 1. 技术层面: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采用行业定额,并同步规定换算与衔接规则; 2. 法律层面: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设“定额冲突解决”条款,明确优先顺位与处理路径; 3. 管理层面:推进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减少“前期缺控制、后期靠审计纠偏”的被动局面。
工程结算看似是“算账”,实质是对规则一致性与契约执行力的检验。定额之争背后,反映的是招投标衔接、合同文本质量与过程管控能力的综合问题。把计价依据在项目伊始就讲清、写明、用准,让同一套标准贯穿全流程,才能从源头减少争议,让工程建设回到效率与公平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