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社会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事情起因是一名员工长时间呆在卫生间,被解雇了。这个案子明确了企业管理权和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李某从2010年开始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有一个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一定时间算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算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到了2024年4月至5月这段时间,公司监控记录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累计14次长时间呆在卫生间超过一小时,甚至有一次接近四小时。这段时间里,公司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也没回应。所以公司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把李某给解雇了。 李某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成功,后来就把公司告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李某说自己在厕所是因为痔疮发作需要临时护理,并提供了后来买的药品记录和住院手术记录作为证据。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李某的行为是不是算擅离岗位和旷工;另一个是公司解雇李某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指出根据监控证据来看,李某长时间、高频次在厕所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满足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符合员工手册里关于“擅离岗位”的定义。尽管李某提到痔疮病情,但是在那段时间里他从来没有向公司说明情况或者申请病假、事假。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涉案的《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并且李某签字确认知道里面的内容了。这个手册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公司依据这个规章制度认定李某存在严重违纪事实后履行了通知工会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最后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和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了他的所有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给李某支付补助款30,000元人民币。 这个案件给大家提了个醒: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劳动义务。单位在有合法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有权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管理和解雇。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