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10日报道了厦门A公司和同安法院的一场纠纷。陈捷与通讯员们分享了这个案例。企业间买卖中,让对方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挺常见,可要是法人没签字只盖章,他得负责11万货款吗?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给企业们指明了交易安全的路。厦门A公司生产电机,外地的B公司采购他们的产品。一开始是B公司法人朱某跟A公司联系,后来双方就用微信群沟通了。A公司把合同发到朱某那边,让他盖章确认回传。朱某把合同转发到群里,让员工盖章回传了。合同里写明了数量和单价这些重要内容,附则里还特别注明朱某个人要对支付A公司货款负责。可后来B公司没给钱,A公司就把B公司告上同安法院了。他们要对方还11万多块钱的货款,还想让朱某一块赔。庭审上朱某说他只是前期对接没签合同的事不知道保证条款不该负责。A公司就说大家之前有过约定朱某担保指示盖章回传就算认可条款了。这个案子争论的焦点是朱某要不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安法院觉得保证人担责任得先有明确表示愿意担保才行。A公司没证据证明他们俩之间有过担保的约定也没提示过条款也没让朱某签字过指示盖章是公司行为跟个人没关系最后法院判B公司赔A公司11万多块钱给A公司的诉求也驳回了法官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得有书面形式避免轻率担责任所以大家订立合同得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核心条款并由保证人签字约定法人担责得让他个人书面确认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