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啊,华南地区有个深圳的劳动争议案子闹得挺大,大家都在琢磨用人单位到底管多少是个度。话说在深圳一家企业,员工小明因为没答应在年会上去讲脱口秀,结果被单位给开除了。老板觉得小明太不给面子了。事后一查,这家公司的领导在年会准备的时候就直接点名让小明演节目。小明忙得脚不沾地,推辞了一下,没想到第二天公司就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不服从安排”还“旷工”。小明这就不乐意了,赶紧找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投诉。 仲裁委一听就觉得不对劲,说年会表演根本不在劳动合同上写着呢,凭啥算是“严重违纪”?这公司压根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仲裁结果是支持了小明的诉求。公司不服气又上诉到法院一审、二审调解下来,最后还是给了赔偿金才了事。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看这年会到底是啥性质。”劳动法专家说了,《劳动合同法》里讲了,公司想管人得讲法律讲道理。 要是把参加年会这种事跟考勤绩效直接挂钩了,那就是工作命令;如果明说随便来、是福利性质的,那就是另一码事。深圳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也说了:“这年头因为搞企业文化闹矛盾的事儿挺多。”工会提醒企业两点:“非工作时间搞强制活动得给钱或者补休;拒绝参加非强制性活动不能开除。” 再回头看本案那个“旷工”的说法也不成立。法院那边判过好多类似案子:只要你按时上班好好干活了,公司不能因为你不想去凑热闹就当旷工处理。有些公司太任性乱扣帽子,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实在太淡薄。 华南那边好几个搞人力资源的朋友都讲:“好的企业文化得建立在尊重人上。”有家科技公司的HR总监说得更直白:“年会本来是为了团结人搞氛围的,你要是用强制手段反而会招人嫌。” 好在这次纠纷最后是和平解决了,这说明咱国家法律挺护着劳动者的。大家都在想:“以后是不是该再多搞点这样的典型案例?”让用人单位知道啥能做啥不能做。 不管是老板还是员工,都得照着规矩来:“企业要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员工要理性维权、依法办事。”只要大家都讲理了,劳动关系才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