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民用航空法》正式颁布 强化空域主权与安全发展双轨并行

问题——随着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构建、航空运输规模持续扩大、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相关应用加速探索,民航领域对安全治理、运行秩序、服务质量、风险防控和权益保护提出更高要求。

原有法律经多次修正后,仍需通过体系化修订进一步回应行业发展新形势,补齐制度衔接与治理工具方面的短板,推动在更高水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

原因——从立法层面看,民航活动链条长、参与主体多,既涉及国家领空主权与公共安全,也涉及机场建设运营、空域与飞行管理、公共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航空安保、事故调查、对第三人损害赔偿及涉外法律适用等多方面事项,单点修补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此次修订以维护国家主权与公共利益为统领,强调坚持安全第一、以人民为中心,并通过更清晰的监管架构与制度设计,增强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

影响——从制度框架看,新法章节设置更为完整,覆盖民用航空器国籍与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通用机场)、空域管理与飞行管理、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航安全保卫、搜寻援救与事故调查、承运人责任和旅客权益保护、对第三人损害赔偿、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以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关键内容,体现出以安全治理为底线、以权责清晰为主线、以促进发展为目标的立法导向。

对行业而言,法律的更新将有助于稳定预期、统一规则、提升监管效能;对公众而言,围绕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旅客权益保护等制度的系统呈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与服务规范;对绿色转型而言,法律明确提出民航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控制并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为行业推进节能降碳、优化运行提供法治依据。

对策——新法强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通过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职,突出“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治理思路。

规划方面,提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推动民航与铁路、公路、水运等方式更好衔接。

要素保障方面,提出国家加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科研与教育事业,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与服务质量。

市场准入与投资方面,强调投资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等领域应符合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有利于在扩大开放与安全可控之间把握平衡。

安全生产方面,明确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将责任链条压实到具体主体与具体环节。

前景——作为我国民航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新修订民用航空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将在更大范围内推动依法治理与行业现代化建设同向发力。

可以预期,随着配套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执法衔接进一步完善,民航运行的安全底线将更加稳固,航空运输服务与旅客权益保障将更加制度化,通用航空与机场体系建设将获得更清晰的法治支撑,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也将得到更明确的规范引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既总结了我国民航业三十年发展经验,又顺应了新时代发展要求,为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

随着新法的实施,必将开启我国民航业发展的新篇章,为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