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钱还要帮人家办事才算犯法吗?

咱平时走亲访友的时候,为了图个热闹,互相送点礼、发个红包,本来没啥大不了的。但要是这里面藏着弯弯绕绕,可就不太行了。比如双方之间有什么利益往来,那这就不叫人情了,很可能触犯法律。这事儿得看具体是谁送的,不管你是当官的还是普通老百姓,都得守规矩。要是当官的利用职权收好处,那就是刑法第385条里说的受贿罪;要是普通人也干这种事,那就是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有人会问,不是非得收了钱还要帮人家办事才算犯法吗?其实还真不一定。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个解释,里面第13条第2款有规定:要是当官的收了下属或者被管理的人的东西,价值超过3万元,而且可能影响到你怎么用权的话,这就算是答应帮人办事了。说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好几个阶段,哪怕你只是口头答应,也会被认定是犯罪。这事儿只要有两个条件就成:一个是对方是你的下属或者你在管着的人;另一个是送的东西至少得值3万块。 如果送东西的人是你的上级或者压根跟你没关系,那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说邻居看你顺眼了非要给你塞钱,或者领导特别欣赏你硬要给你塞钱,而且也没说让你做什么事,这种情况肯定不算犯罪。不过要是对方明确想要让你帮他办事,哪怕对方是你的上级领导,哪怕只给你塞了一块钱的零钱,那也照样是犯罪。 至于这个3万块钱的标准也不是死的。一方面是能累加算的,主要是为了不让人钻空子。比如说天天送你一千块钱红包连着送一个月,这就得算进去;另一方面也不完全累算,如果是那种有来有往的正常人情往来,比如我给你儿子包个200元红包你给我儿子回个300元红包这种没多大额度的情况,那就没必要算进去。 最后要说的是累计金额要是不够3万块钱呢?这也没事。要是收礼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话就算不构成犯罪也是违规行为得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