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开了个新闻发布会,给大伙儿讲了讲反家庭暴力的事儿。最高法民一庭的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在会上给我们介绍了一下情况。她说,要是在离婚官司里查清楚了对方有家暴行为,受害人要是要离婚,那就一定得判离。法院会给受害人撑腰,绝不“和稀泥”,及时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她还说,法院现在也在琢磨怎么用“先行判决”的办法,让受害人早点解脱。比如有一个案子叫“谢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虽然财产怎么分和赔偿的问题还没查明白,但为了让谢某某早点脱离苦海,给孩子找个好地方过日子,法院就先判了他俩离了婚,孩子也判给了谢某某。至于财产和赔偿的事儿,以后再慢慢算。 而且民法典也规定了家暴是法定的离婚理由。要是有家暴这些情况导致离了婚,没过错的一方有权让对方赔钱。另外在分财产的时候,施暴的一方也得吃亏。法院会看他的过错大小来决定少分多少。要是两口子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而且孩子已满两岁了,一方有家暴记录的话,法院肯定会优先考虑让没家暴的那一方直接带孩子。除了这些民事责任外,要是加害人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或者构成了故意伤害、虐待之类的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除了赔钱还得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