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2011年9月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明确每平方米每月0.5元的物业费标准。然而,王某仅象征性地交了三个月的物业费,从2012年10月到2016年10月一直没有支付。直到2017年,物业公司才把王某告上法庭,索要2421元欠费。王某拿出社区证明,认为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应该打折。 在庭上,王某列举了七条指控:积雪三天未清理、化粪池两年未清淘、绿地变成菜园、路灯不亮、单元门敞开、多户被盗和监控失灵。此外,他还提到停车费捆绑物业费、车辆被剐后物业要求赔偿80元并倒收停车费等问题。法院现场勘验发现保安岗亭缺人值守、化粪池满溢、路灯只剩三盏亮、门禁卡随意配发等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1049元,相当于原金额的60%。多收的80元停车费直接抵顶物业费。判决结果显示: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少交物业费但并非全免;法院会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免费用。这个判决给物业公司提了三点警示:服务质量是生命线;合同条款要写清违约后果;合理诉求别硬扛。 2011年、2012年、2013年、2016年和2017年这些时间节点也被保留在原文中没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