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指出公司单方面调整绩效方案不合理。公司从2014年把赵某招进来,给他安排销售经理的岗位,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跟销售任务的完成率挂钩。到了2021年5月,公司想给赵某办离职,没谈拢。后来就单方面推出新的绩效方案,规定员工任务没完成80%,绩效工资就没了。赵某不同意这个做法,公司觉得赵某不听话,对他进行了告诫。 从2021年6月起,公司大幅增加了赵某每月的销售任务量。因为完成不了80%的要求,赵某的绩效工资变成了零,收入直接减少了很多。多次沟通无效后,赵某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他补齐差额工资、没休的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却认为调整绩效方案是他们的用工自主权,不该支付这些钱。 法院最后认定,这种改变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要调整这种机制得和劳动者商量好才行。法院觉得公司单方面这么干没道理。而且调整后,他们那个部门的销售员都完成不了任务,这任务定得太离谱了。 法院还说,公司按照自己定的这个标准给赵某发工资不合理。得按照之前的平均工资水平把差额补给他。再说了,公司也有没给够钱的过错行为。赵某是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有权拿到经济补偿金。 最后的判决是公司得给赵某支付2021年5月到7月的工资差额一共1.3万多元还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2万多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个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