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个特别逗的事儿啊。有个外甥大年初一去理发,结果舅舅没过多久就没了。舅妈立马翻脸不认人,硬是拉着外甥要赔100万,理由就是“正月剃头不吉利,克死了舅舅”。你说这理由找的,简直没谁了。 最后法院把这个无理的诉求给驳了。这事儿明摆着啊,“正月剃头”这行为本身既不犯法,也没违背什么社会公德,更别提直接把人给害了。她非要说是外甥理发把舅舅克死的,这完全是瞎联想,根本不成立。 最关键的还是因果关系这事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行为直接导致了结果,可不是时间上碰巧连着就行。舅舅的走,多半是因为他自己身体不行或者碰上了意外,是自然规律搞的鬼。“正月剃头”纯属个人生活选择,属于迷信那一套,跟生死半点关系都沾不上。硬要把这两件事扯在一块儿,纯粹是脑子瓦特了。 要不是她那张100万的单子建在封建迷信上,压根就没事实依据也没法律撑腰。事实证明不了理发怎么就把人搞没了;法律也没哪条规定正月剃头要负这种责任。法院这就坚守住了底线:只要不违法、不侵犯别人权益,公民想咋整都行。迷信那套玩意儿不能拿来当讹人的依据。 其实公序良俗跟封建迷信是两码事。《民法典》说得清楚,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才行。那种迷信观念本来就是反科学、反法治的旧思想,根本算不上受保护的“善良风俗”。相反的,保护老百姓的自由、维护司法公正才是真正的公序良俗。 这起案子挺有教育意义的。在法治社会里,迷信可不能拿来当挡箭牌。法律只管那些伤天害理的事儿和真正的合法权益;私人的那些老讲究只要不害人就没事。不管咋说,法庭上就得拿证据说话、拿法律办事,不能全靠瞎猜和迷信那一套。 这判决就给大伙儿敲了个警钟:要想在法庭上赢官司,光靠讲故事或者摆迷信的道理是行不通的。只有事实和法律才是硬通货。大家伙儿以后千万别再犯这种低级错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