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随着以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代表的新型低空航空器加速应用,农林作业、城市治理、应急救援、巡查巡检、物流配送等场景持续扩展,低空飞行活动更频繁、参与主体更多元、运行环境更复杂;与之匹配的风险分担与损失补偿机制仍待完善:一方面,不同场景风险差异明显、责任边界交织,现有产品供给与定价能力仍需提升;另一方面,部分领域投保覆盖不足,事故处置与理赔协同机制不够顺畅,难以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补偿”的闭环,影响行业规范发展和社会安全预期稳定。 原因:低空经济技术迭代快、运营链条长、参与主体多,风险容易跨主体、跨区域、跨链条传导。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操控人员素质、运行规则执行、设备可靠性、飞行数据共享各方面仍不均衡,叠加城市密集区、复杂地形和气象变化等因素,第三方损害风险与运营中断风险更易叠加暴露。同时,保险端对低空运行数据、事故机理、场景损失分布的掌握仍不足,导致风险识别、费率厘定、反欺诈和再保险安排等能力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产品体系的持续供给。 影响:完善低空保险政策体系,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推动低空经济稳健发展的关键支撑。一方面,通过强化责任保险与场景保障,可将风险成本更清晰地量化并形成约束,促使运营主体加强安全管理与合规运行,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健全的保险保障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降低企业运营拓展、设备更新、跨区域作业中的不确定性,促进产业链协同与商业模式成熟。对监管而言,保险机制也可成为安全监管与事故处理的重要抓手,通过投保核查、理赔数据和风险画像,为风险预警与精准治理提供支持。 对策:围绕上述需求,实施意见提出从四个上合力推进,以制度建设带动产品服务与能力提升。 一是强化政策统筹,将低空保险纳入各级低空经济发展规划与政策支持框架,深入起到保险场景运营安全监管、事故处理制度建设中作用,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更有效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提升风险分担能力。 二是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针对依法应当投保责任保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推动加强投保情况核查,依法制定强制投保实施办法并形成示范条款,增强制度刚性与可操作性,促进责任保障“应保尽保”,为第三方损害提供稳定赔付来源与纠纷化解路径。 三是完善产品与服务供给,逐步构建覆盖低空全产业链的保险产品体系,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的保险供给和服务能力,面向不同应用场景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保障方案,推动保险从单一事故赔付向“风险减量服务+综合保障”延伸。 四是夯实基础能力,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探索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推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同时加强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及专业中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风险管理、再保险分散、定损理赔和专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可持续经营能力与抗风险韧性。 前景:从发展趋势看,低空经济正处于从试点探索走向规模化应用的关键阶段,安全与发展需要同向发力。随着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逐步落地、全链条产品体系优化、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低空保险将更好发挥“稳定器”和“减震器”作用:一上,为公众安全与社会治理提供更可靠的风险兜底;另一方面,为新技术、新业态、新场景的拓展提供更可预期的风险保障,促进市场规范运行。下一步,三部门将会同有关方面抓好实施意见落实,完善政策配套、丰富产品供给、提升保障效能,推动形成覆盖更广、保障更实、服务更专业、运行更规范的低空保险体系,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作为全球首个系统性布局低空风险管理的制度文件,此次新政不仅关系到保险业的新增空间,也为观察中国新兴领域治理提供了一个窗口;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形成合力,低空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才更有稳固的安全底座。未来,随着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等前沿装备进入商业运营,这套可动态调整的政策框架也将持续检验并释放其制度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