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在这里想聊聊,在执行案子里,要是有保证人给和解协议做担保,法院能不能直接去执行这人?这个问题最高院在《贵州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里给了个说法:不能光因为大家是在法院主持下签的字,就硬把这个保证当成执行担保。本案的关键在于,某置业有限公司当初给这个执行提供的担保到底算不算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讲,执行中要是被执行人给法院交了东西做担保,还把申请执行人也拉了过来同意,法院是可以先停下不强制执行的。如果逾期还不还钱,法院就能直接去抓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四百七十条也说清楚了,不管是被执行人自己还是其他人出东西抵押或者人来保都是可以的。要是让人来保证的话,必须去执行法院写个保证书的副本给申请执行人。 法律里规定的那些担保都是针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哪方提供的担保,都得明确告诉法院自己愿意被直接强制执行。要是第三方主动跳出来给执行程序帮忙,那肯定得对法院有个明确的态度才行。黔南中院和贵州高院查下来发现,2015年11月24日那天,某建设公司还有其他几家公司一起签了个和解协议。协议里是写了某置业有限公司要代被执行人王某军把1000万元本金和利息退给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的。 但问题就在于某置业有限公司压根没去法院签过什么保证书。既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那当然就不能算是执行担保了。周军律师提醒大家:哪怕是法院主持的和解协议里写了保证条款,这也只是普通的民事担保而已。申请执行人如果想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得先去打官司确认一下责任在谁头上,拿到生效判决以后才能去执行保证人的财产。遇到这种复杂的问题最好赶紧找专业律师聊聊,免得错过维权的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