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修订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完善立项审查机制,提升规章质量与公众参与水平

湖南省省长毛伟明日前签署第331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湖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这一地方政府规章经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省各级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制度遵循。

记者了解到,这是该规定自2003年首次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订。

此前分别于2022年、2023年进行过两次修改,本次修订体现了立法工作与时代发展同步的要求。

新规定适用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等活动,从立项、起草、审查到决定公布等各环节建立起完整的制度链条。

从制度设计看,新规定突出了三个鲜明特点。

首先是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规定明确要求政府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立法项目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其次是健全民主立法机制。

新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立法建议征集、听证、论证等活动,明确可以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基地,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对于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转交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并及时反馈,这一规定将群众呼声纳入立法视野,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第三是推进科学立法和智慧立法。

规定要求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提出建立智慧立法平台,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辅助立法工作,标志着立法手段的现代化转型。

在立法质量把关方面,新规定设置了严格的立项门槛。

立法建议项目如果存在立法宗旨不符合中央决策部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等情形,将不予立项。

这一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立法的随意性,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从手工时代的"一支笔"到数字时代的"一块屏",湖南立法工作的迭代升级折射出中国地方法治建设的演进轨迹。

当立法程序与技术变革、公众期待同频共振,不仅将催生更高质量的法规文本,更将重塑治理者与人民群众的法治契约。

这部新规的实施效果,或将成为观察新时代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