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传统生态环境执法中,“发现问题—处罚结案”的做法在一些场景下容易陷入两难:一上,环境违法必须依法查处,监管尺度不能放松;另一方面,部分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属于首次且整改意愿强,如果简单以高额罚款结束执法,可能导致资金链承压、整改投入不足,甚至出现“以罚代管”的偏差,影响污染治理的持续推进和市场主体活力; 原因——该矛盾背后,既有企业环保管理能力不足、设施运维不规范、技术改造滞后等现实因素,也与执法端需要“守底线”和“促治理”之间寻求更优平衡有关。近年来,随着排污许可制度、行政处罚法等制度完善,如何将“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可追责的工作流程,成为基层执法能力提升的重要课题。 影响——在珠海,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实践正在改变这一局面。2025年4月,珠海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香洲区一家公司检查时发现,其锅炉废气排放指标超过排污许可要求,依法应当纠正并可能面临处罚。企业当即停炉整改,但因脱硝系统故障,短期内难以稳定达标。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首次违法、整改态度积极等情况,启动执法“观察期”,明确整改标准、期限以及达标后可依法免罚的条件,并对整改方案开展跟踪指导。企业通过设备更新、第三方检测验证等措施推进整改,同时制定清洁能源替代规划。7月复测显示排放达标,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免除原本可能产生的29万元罚款。 类似机制也在金湾区落地。当地在对一家战略性扶持企业检查时发现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车间密闭不到位等问题。鉴于其两年内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执法部门依法适用“观察期”,通过责令改正、约谈提醒和操作规范指导相结合,推动企业补齐管理短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后,依法不予处罚,免除7万元罚款。两起案例显示,“观察期”不是放松监管,而是把执法重心更多放在纠正违法、消除风险、形成长效管理上,推动企业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履责”。 对策——制度建设是关键支撑。据介绍,珠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印发试行文件,将涉及的法律关于“不予处罚”的条件细化为适用标准和程序要求,并在试行期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企业和社会意见,评估政策效果。2025年4月,制度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施行,着力提升可执行性与可监督性。制度核心导向主要体现在三上:一是划清适用边界,坚持“轻微、首次、危害后果可控、及时改正”等原则,避免“以柔代严”;二是把整改标准、完成时限、核查方式和免罚条件写清楚、讲明白,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提升执法透明度与可预期性;三是强化全过程留痕与复核评估,通过复测核查、第三方检测等方式确保整改真实有效,形成“能容错、可纠错、可追责”的闭环机制。 前景——从更大范围看,涉企执法正从“事后惩处”逐步延伸到“风险预防、过程治理、结果导向”。珠海的探索表明,优化营商环境不是降低标准,而是通过更精准的执法把资源用在关键处,把处罚与整改、普法与服务、监管与治理更好衔接。随着排污许可、监测能力和信用监管等体系不断完善,“观察期”制度有望在更多情形中发挥作用,推动企业把环保投入转化为稳定合规的生产能力,同时提升执法公信力与治理效率。
生态环境治理既要保持刚性约束,也需要可操作的治理工具;珠海以执法“观察期”回应企业合规痛点,本质是在法治框架内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该严则严、该帮则帮、该免则免。把处罚作为手段而非目的,让整改落到实处、合规成为常态,这类制度探索为更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更优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值得关注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