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资源富集与保护压力并存。
陕西地质构造多样、地层发育完整,古生物化石类型丰富、科研价值突出。
但在现实中,化石埋藏分散、发现偶然性强,部分区域存在私挖盗采、违规发掘、非法交易等风险;同时,化石从发现、发掘到收藏、展示、研究、流通的环节多、链条长,若职责边界不清、程序不严,容易出现监管盲区,影响科研秩序与公共利益。
原因——制度衔接与全流程规范需求凸显。
古生物化石既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也是重要的科研样本。
随着地质调查、工程建设及户外活动增多,化石出露与被发现的概率上升;市场层面的收藏需求和信息传播也可能诱发投机行为。
在此背景下,建立覆盖“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发掘审批—收藏流通—执法衔接”的制度框架,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
影响——为科研利用与遗产保护提供制度支撑。
新出台的办法以促进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导向,对从事发掘、收藏、流通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规范,明确古生物化石包括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实体化石及遗迹化石。
办法强调,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科普宣传与公众教育,并按国家规定对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
通过把责任、程序和标准写入制度,有助于减少随意性,提升保护工作的可预期性和一致性。
对策——分类管理、规划先行、审批从严、监管闭环。
按照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办法将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类,并对重点保护化石集中产地提出更高要求:被纳入集中产地名录的,由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规划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此举突出“规划先行”,有利于把保护要求嵌入国土空间管理和地方治理实践,推动重点区域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守护”。
在发掘环节,办法对报批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掘,或不按批准方案实施发掘的,依法处理,强化了对发掘活动的刚性约束。
在流通与交易方面,办法对重点保护化石实行更严格的管控:除收藏单位之间依法开展转让、交换、赠予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化石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化石。
执法衔接上,相关部门发现非法发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违规买卖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联动,释放出“严保护、强震慑”的政策信号。
前景——制度落地需多方协同与能力建设并进。
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在职责划分、发掘规范、收藏流通监管以及没收化石接收处置等方面形成较为完整的链条安排,并把公众参与与科普教育纳入制度框架。
下一步,关键在于提高调查评价的基础能力,完善集中产地保护规划与日常巡查机制,推动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文旅、教育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化治理合力。
同时,应继续拓展科研机构、博物馆等专业力量参与,推动重要化石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进入研究、展示与科普体系,让保护成果更好服务科学探索与公众教育。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不仅标志着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更为全国同类地区提供了制度创新样本。
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如何平衡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
正如古生物学家所言,每一块化石都是地球演化的密码,唯有制度保障与公众参与双管齐下,方能真正守护好这部写在大地上的"生命史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