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6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受理了南京成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法院指定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由宗庆华担任负责人。该公司由此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履行法定义务。这些义务既保护债权人权益,也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具体来看,对应的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防止资产转移或隐匿。其次要根据法院和管理人要求配合工作,如实回答相关询问。再次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提问,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此外,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以便随时接受联系和监督。最后,破产程序期间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防止利用职权转移资产或逃避责任。 管理人在公告中强调,相关人员应主动联系管理人,说明公司情况,并移交公司公章、证照、财产、账册及相关文件。若相关人员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清算不完全,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 这个通知表明了我国破产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法律为破产清算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对违反义务行为的追究机制形成了有效威慑,有助于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企业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此次案例提醒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履责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继续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提升司法执行效率,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