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完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 推动储能产业市场化转型

围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其中对抽水蓄能容量电价的形成与调整作出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安排,突出“分类施策、成本约束、市场引导、共享收益”的政策取向。

问题:随着新能源装机快速增长,电力系统对调峰、调频、备用和应急支撑能力的需求明显上升。

抽水蓄能电站具备大规模、长寿命、高可靠的储能调节能力,但其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收益结构与电力市场成熟度高度相关。

如何在不同建设阶段、不同市场环境下形成稳定预期、合理回收成本,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与系统整体效率,是抽水蓄能价格机制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

原因:一方面,抽水蓄能承担的系统价值具有公共属性,部分功能难以仅依靠电能量价格充分体现,容量补偿与辅助服务收益成为其可持续运营的重要来源。

另一方面,我国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存在区域差异,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的交易品种、规则与价格形成机制尚在完善中。

若缺乏与市场发展相适配的容量电价安排,既可能导致投资预期不稳、项目推进受影响,也可能造成成本传导不清、激励扭曲,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影响:此次通知明确以633号文件为政策分界线,对存量与增量项目实行差异化容量电价管理,意在兼顾历史合理成本回收与未来市场化方向。

对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容量电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633号文件的方法核定或校核,体现对既有项目的稳定预期与政策连续性。

同时明确电站经营期满后,将按照“弥补必要技术改造支出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价,有利于引导存量电站在保障安全可靠前提下开展必要改造、提升效率,并避免过度补偿。

对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通知提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并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结合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进行测算;对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电站给予相应折减。

这一安排在制度层面强化了成本约束与同类可比,减少“项目逐一谈判”带来的不确定性,也通过周期性调整机制更好适配技术进步、投融资成本变化与系统需求变化。

与此同时,容量电价执行年限将统筹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电站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体现政策在“稳定预期”与“动态优化”之间的平衡。

对策:通知进一步强调抽水蓄能电站可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获得的市场收益按比例由电站分享,分享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余部分用于冲减系统运行费用并由用户分享。

该机制有两层含义:其一,通过鼓励市场参与,促使电站围绕系统需求优化运行策略,提升调节服务供给质量与效率,推动“成本回收更多来自市场”逐步落地。

其二,通过收益分摊安排,在确保电站合理收益的同时,将部分市场红利回馈用户端,有利于形成社会整体成本更优的运行结果,增强改革的可接受性与可持续性。

前景:从电力转型趋势看,抽水蓄能在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网韧性、支撑跨区输电与应急保障等方面仍将发挥基础性作用。

随着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容量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的价值发现渠道将更为多元,价格信号对投资与运行的引导作用也将更为明确。

下一步,各地在制定统一容量电价、确定收益分享比例与执行年限时,需更加注重成本参数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强化与电力市场规则衔接,统筹系统安全、用户负担与产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形成“政府定价保底、市场机制增效”的长效格局。

此次电价机制改革既是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实践,更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制度突破。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迫近,如何平衡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将成为能源政策持续优化的核心命题。

未来需同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辅助服务市场完善等配套措施,真正释放抽水蓄能在能源革命中的战略价值。